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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章 程

东营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东营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Dongying City,缩写为IADY。  
第二条  本会是由设在东营市辖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以促进和实现会员共同利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做好行业协调,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东营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重大事项须经协会党的组织研究,并报经上级党的组织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本会的职能:根据协会的性质和宗旨,本会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基本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原则: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开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登记机关是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东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章程对于协会、协会会员具有约束力。协会、协会会员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公约、规则、制度、办法所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本会的住所:东营市黄河路1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以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基本职能。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4.开展会员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自律建设,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5.对涉嫌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执法部门。开展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东营保险业政策规定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3.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建立完善诉调对接、仲调对接、访调对接机制,开展保险纠纷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化解保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4.接受和办理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
5.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3.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经批准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
5.组织制定地方性保险产品的指导性条款,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1.组织推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专题活动,促进东营保险业理论研究和政策交流,推动创新发展。
2.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
3.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依照相关规定经批准运营网站和新媒体。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4.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5.搭建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6.组织参加会议等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2.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3.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维护行业声誉。
4.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5.树立行业先进标杆,表彰先进典型,弘扬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不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支持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加入保险行业协会。凡依法成立,并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其他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单位为市级保险机构。会员单位所辖分支机构,依照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有关规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实行委派制。每一会员单位原则上委派1名人员为协会会员代表(一般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由市级会员单位担任,并根据工作变动及时调整其代表。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经监管机关批准,在东营市辖内登记注册合法设立的保险机构;
(三)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保险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提交会员代表“委派书”;
(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六条  协会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作出是否接受申请单位入会的决定,审议表决通过的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协会章程、会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协会寻求保护、协调和支持;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依规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2个月向协会提交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有关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清算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被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的;
(四)2年及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制度,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行业自律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应委派其授权的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名称变更事宜;
(九)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裁决受到处分的会员的复议申请;
(十)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十一)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的1/3,且应为单数。
第二十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十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发生离任或其它变更情况时,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函告协会,由继任人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审议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候选人人选;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议案;
(六)协调、监督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情况;
(七)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会员处分,对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八)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九)审议提前或延期换届事项;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十一)决定办事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六)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的解散、清算或终止的议案;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  会长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并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者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等。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负责人。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7人(其中,专职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本会副会长李文亮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有较好的从业履历,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信,获得会员单位的广泛认可;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协会重大工作报告。
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四十一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从非会员理事中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履行工作职责;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领导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协助专职副会长开展工作,专职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 秘书长实行选任制,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秘书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并组织落实;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人选,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六)拟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计划,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协会在其被罢免或者卸任后的30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会长、副会长职务变动或工作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继任人员自然接替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四十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除秘书长外,设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实行职业化、专业化。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  本会设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人数5-7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五)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任职条件与第三十九条相同。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督导监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的落实。
(三)听取协会重大工作报告。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监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五十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党的组织部门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一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党的组织有权对本会各项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认真执行业务主管单位的各项要求。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费用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  本会经费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根据上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  会费标准分为四档:第一档25000元,第二档45000元,第三档70000元,第四档90000元,根据会员公司经营规模确定。保险中介机构会员执行第一档会费标准。
会费按照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缴纳。
第五十  根据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和工作需要,交由协会组织的其它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集活动经费。
六十 协会的费用开支:
(一)维持协会正常办公所需固定资产、办公设备;
(二)本会秘书处专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
(三)办公场所租赁费;
(四)协会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编印资料、工作调研、举办有关活动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予缴纳的费用和与协会活动相关的其它支出;
(六)协会筹建、终止、解散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七)其它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依照本章程、制度和规则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人、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七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七十一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八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八十一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4日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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