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事项:
1、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5000元以下财产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
2、当事人有无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在“□”内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理:(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一方当事人逃逸的;(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7)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8)在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9)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依法责令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先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填写《记录书》,约定具体时间(应在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到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
5、当事人应当在现场,采取摄像、拍照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6、在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出具《事故认定书》。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二)逆向行驶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八)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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